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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12-07-27 00:00:0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關于印發(fā)《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深圳證券結算有限

      公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甲辦法”)和《證券結算

      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乙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印發(fā)給你

      們,請遵照執(zhí)行。

        甲辦法第三條第(四)項、乙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甲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及乙辦法第三條第(一)、(四)項自

      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預提,年終一次性劃撥;乙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自

      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結算會員逐日交納,交易所年終一次性劃入風險基

      金帳戶。會員交納的風險基金不得轉嫁給投資者。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年四月四日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tǒng)安全運行,

      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彌補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導

      致的重大經濟損失,以及防范與證券結算業(yè)務相關的重大風險事故而設立的專項

      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

        (一)按登記公司業(yè)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二)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xiàn)貨和回

      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逐日交納;

        (三)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三十,一次

      性提;

        (四)對違規(guī)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五)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和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來

      源。

        第四條 每一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三十億元后,下一年

      度不再根據(jù)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提取資金,結算會員不再根據(jù)本辦法第三

      條第(二)項規(guī)定交納,但每個結算會員加入結算系統(tǒng)后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交納資金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條 每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不足三十億元,下一年度應按本

      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繼續(xù)提取資金,結算會員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

      定繼續(xù)交納。

        第六條 證監(jiān)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jù)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本基金規(guī)模、

      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第七條 登記公司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本基金應當以專戶方式全部存入國有商業(yè)銀行、存款利息全部轉入

      基金專戶。

        第九條 本基金資產與登記公司資產分開列帳。本基金應當下設分類帳,分

      別記錄按本辦法第三條各項所形成的本基金資產、利息收入及對應的資產本息使

      用情況。

        第十條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2000萬元。登記公司動用本基金時,必須報經

      證監(jiān)會商財政部后批準。

        第十一條 因結算會員違約導致出現(xiàn)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

      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四)、(五)項所提取的資金;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提取的資金。

        第十二條 登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和完善業(yè)務規(guī)則

      、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會員監(jiān)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發(fā)生。

        第十三條 動用本基金后,登記公司應當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

      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yè)務規(guī)則、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會員監(jiān)管制度。

        第十四條 經證監(jiān)會批準,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證監(jiān)會會同財政

      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余資產中應當上交財政和退還有關出資人的比例和數(shù)額。

        第十五條 本基金的財務核算與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證監(jiān)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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